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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表征经营者商誉的商业标识之一,商业外观是某一商品所呈现出的全息的、整体性的观感。其可包括产品自身的外观,产品包装的外观以及服务装潢的外观、网站外观四种类型。对于保护商业外观的法律制度而言,其第一要义就是在“混淆可能性”的标尺指挥下,禁止以仿冒其他经营者商业外观的形式,实则是搭他人商誉之“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平衡专利法与商业标识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外观,应当是不具有功能性的外观。而对于我国现今的商业外观法律制度而言,其具有两个方面特点:一方面,其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法律途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及其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商标法》、《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以及《著作权法》这样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基本上为商业外观的大多数类型提供了不同程度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其也存在一些形式和内容上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形式上会存在相关制度的内容所在的法律文件位阶太低的问题,而内容上则存在自设“知名”的门槛,从而不能对所有商业外观在制止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层面上提供保护的缺陷。在以上制度理解的支撑下,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商业外观这一法律制度的概况。主要介绍了商业外观的定义,以及其与自由模仿的关系。在概念的界定部分,主要通过介绍美国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相关制度上商业外观的含义,并结合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文件的相关内容,从而得出笔者对于商业外观的定义。然后分析了商业外观的各个不同的表现形式——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外观、服务外观以及网站外观。最后阐述了保护商业外观和允许模仿自由之间的关系,得以归纳出对于商业外观进行保护的界限和原则。第二部分探讨了商业外观与商标、商誉的关系。从商标本来的意义上来讲,商业外观就是商标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考究我国的《商标法》实际,二者之间并不能形成包含关系,而是存在着范围、稳定性、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区别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商业外观侵权判定的原则和例外的阐述。坚持了以“混淆可能性”作为侵权判定原则的唯一性地位,并介绍了在具体判定混淆可能性过程中应当参酌的因素。其次,在分析了一般原则之后,还提出了在保护商业外观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非功能性”要求。第四部分则立足于对我国的商业外观法律制度的分析。该部分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梳理了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并得出了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能基本上对商业外观的大多数类型进行保护的结论;第二步则在前一步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有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笔者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