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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是我国理论上和实务中急需明确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它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本文拟对雇主责任问题加以研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雇主责任的概述。本文笔者将雇主责任狭义化,限定其内涵为对于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致损害于第三人时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又称雇用人责任。笔者以为雇主责任是一种本位责任,即受雇人的行为是雇主行为的延伸。雇主责任存在的法律基础是雇用关系。笔者认为应用雇用关系代替雇佣关系,因为对于雇用关系的判断并非只是以雇主是否给予受雇人报酬为必要,其本质乃是控制关系。 第二部分,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参照国内立法认为雇主责任应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这样符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弱者的现代民法思想。无过错责任以公共政策理论为其理论基础,以便适合现代社会工商业的高度发展。笔者将雇主责任分为两个层次:雇主的责任与受雇人的侵权责任。此所谓无过错,仅指不考虑雇主有无过错,不等于不考虑行为人——受雇人有无过错。 第三部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人受到损害;雇员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行为以及雇员的行为须为侵权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笔者将之分为两种情况:可直接判断的职务行为与须间接判断的职务行为。后者通常不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是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判断难点。对于此种间接行为可以客观标准说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志,兼以斟酌特殊因素。认为凡与雇主所命令执行之职务有合理关联的事项,凡是为雇主之利益所为之合理事项皆属于职务行为。 第四部分,雇主责任的承担。雇主对其雇员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分为两个层面:雇主就损害对受害人所承担的外部责任及责任承担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就外部责任而言,根据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向雇主请求其负担侵权责任,其依据雇主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请求的前提是雇主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足以负担侵权责任。第二种,受害人直接向损害实施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