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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问题是犯罪学领域古老而长青的问题。与初次犯罪相比较,重新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重新犯罪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重新犯罪的研究实有必要。现在学术界对重新犯罪的研究很多,比如有的学者从应然性的理论分析角度展开研究,有的学者从实然性的调查问卷等角度展开分析,不论哪一种方法都有其合理性之处,但是综观国外的相关研究可以窥见其更多的是展开实证性的研究,同时进行了诸多有价值的实践,并进而发明创造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即为如此。本文吸取各类学者的研究方式,对自己所管理的监区的重新犯罪人进行了若干访谈和调查问卷并获取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对于重新犯罪的原因,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卷,发现若干相对重点或者典型的原因并在文中一一论述。重新犯罪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内因和社会原因两大部分,在内因部分重点论述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以及刑释人的犯罪易感性。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卷发现个别重新犯罪人的特质与天生犯罪人的一些表现有一些相似,值得关注,而犯罪易感性是影响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值得研究。在社会原因部分重点论述了歧视现象和社会不良交际环境的影响以及出狱人的保护制度缺陷;当然在原因部分也提及了监狱改造的若干弊端。以上原因的分析以相关数据或者实例作以例证。文章的对策部分总体来说是根据以上所论述的原因展开应对,在对策部分重点分刑罚执行阶段的对策和刑法执行完毕的对策,因为预防重新犯罪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刑罚执行阶段的对策包括监狱改造应重其实质、刑满释放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社区矫正的实质化操作、借鉴国外的重返社会范式,其中社区矫正和重返社会范式以其显著的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而应引起足够重视。刑法执行完毕的对策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后续监测及信息反馈和借鉴国外的更生保护制度,其中更生保护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重新犯罪效果,因此值得关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设立预防重新犯罪法并尝试了构想。应然性的理论和思想只有最终上升到法制化的层面才更具有实践意义和保障,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