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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民法典体系中起着桥梁的作用,它上乘民事主体制度,实现“生物人”向“人格人”的升华;下接法律行为制度,实现“人格人”到“理性人”的过渡。未来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构建必须实现制度内容与制度价值的协调统一。本文将在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内容和价值剖析的基础上,考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历史流变,最后针对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作出立法检讨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为三大部分七章:第一部分:本体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制度解析。第一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内容,在对大陆法系学者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定义考察的基础上,辨析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关概念,最终提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内涵;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将是客观化的意思能力的表现形式,即年龄、精神状态和体力状态;第二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价值,民事行为能力的设计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实现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二部分:源流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历史流变。第三章,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行为能力制度,考察古代立法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规定,是身份与权利的结合,始终未能走出身份的桎梏;第四章,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上存在“三级制”与“二级制”的区分,行为效力上的区分较为明显,“二级制”更符合国际化的潮流,彰显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第五章,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历史考察,考察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历次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变迁,以史为鉴,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设计提供有益参考。第三部分:建构论——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检讨与完善。第六章,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检讨,从制度内容和制度价值两个角度检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规定,制度内容上,未成年人部分规定不合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欠缺高龄人的保护等等,制度价值上,无效制度无适用余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效力规定不妥当,民事行为能力缓和制度过于简略等;第七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制度内容上,废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新设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制度价值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能力,废除无效制度的适用,变效力待定为可撤销制度,完善民事行为能力缓和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