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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流浪动物问题成为我国多数城镇的一个通病,究其根源主要为饲养宠物的家庭日益增多,但与之相配套的宠物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加之一些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感缺失,从而导致一些宠物脱离了原饲养人、管理人。这些动物在流浪过程中不断繁衍,致使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对自然和人文环境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会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损,从而产生侵权责任。关于权利的救济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规定单一,《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动物在遗弃、逃逸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发生后,通常难以确定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情况下,法官一般将流浪动物的投喂人、场所管理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务中,投喂人通常被认定为事实饲养人或者无因管理人;场所管理人包括物业公司、其他法人、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主体已远超出《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范畴,且认定其为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合理也存在争议。除此之外,实务中还存在事实饲养人与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合理救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同时也不乏一些好意施惠的投喂人承担不合理责任的情形。现阶段,如何保障每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所需考虑的重要命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探究,第一部分从流浪动物的概念、危害、侵权现状等方面入手,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现状进行概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得出实务中存在的相关争议;第三部分通过对相关争议进行总结,得出实务中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方面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得出的争议问题从立法,司法等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处理建议,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关社会救济补偿机制以及规范动物的饲养管理等。希望对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有所帮助的同时,也能为从源头解决我国流浪动物侵权问题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