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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是研究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不仅与法律的变动相关,使得在面对新旧法律时能够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它与法律的价值实现上也密切相关,它承载着法的价值追求和人权保障的重任。法的溯及力不是一个单纯的规范性问题,它是以人权和秩序等价值为导向,以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要求为现实语境,辅以法理的理论经纬来确定。本文指出了我国有关法的溯及力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溯及力的规定甚少并且较为模糊,造成了立法上的空白,而在实践中,溯及力问题往往是由司法解释来规定,这其中不乏有使法律溯及既往的情况,并且地方性立法中也经常出现一些溯及既往的规定。在对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的监督问题上,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对溯及既往法律法规的违法审查制度,但是审查的力度不大、有效性也不足。我国法的溯及力制度建立以及完善的第一步就是应当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和法治原则。同时完善立法有关法的溯及力原则的规定,细化各部门法中单行法的溯及力规定。法律因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价值,也代表着不同的基本精神,这也就决定了每一个部门法设定权利义务时有着不同的标准。当然,每个部门法律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公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当溯及力面对这些冲突时,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各自的解决规定,法溯及既往的界限也多有不同。立法者若要规定一项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时,必须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溯及既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它的使用应当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同时也应该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进行限制。因此,有了立法对溯及力清晰的界定,这样才能确定在何种情形下,为满足社会发展及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以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些法律适用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除非是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溯及既往地适用法律。此时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法律使用者不得逾越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时间效力范围,以正确合法地适用法律。只有将法律溯及既往的界限清晰区分,才能维护旧法秩序下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能满足法律变革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