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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两者的差异并非一直存在的。 1984年至1993年,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制度高度统一,一般根据会计利润来确定应税所得额;到了20世纪90年代,会计制度改革与税制改革的进行使我国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开始出现分离趋势;近年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进一步分离,在实务界引发广大反响的同时,也引起了学者对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其协调的关注和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有多大?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在实务中及理论上,应该如何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协调?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机构、目标、原理等方面的诸多不同,使得两者不可能形成一致,诸多的不同导致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给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和财务人员缴纳税款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麻烦。 文章主要从差异原因、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差异协调的思路、差异协调实例四个方面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进行了研究和论述,首先详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相关处理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介绍对待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主要模式,并对我国模式的变迁和现状进行研究。接下来对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两者差异的存在会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加大税收征管难度和税务机关监管成本,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甚至影响财政收入的确保,从而指出对两者差异进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可行性进行的分析则证明了无论是会计准则向所得税法协调,还是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还是在两者间找一个平衡点,对两者进行协调,都是可行的,并概括了协调两者间差异时应坚持的原则。以此为基础,为差异的协调指明思路,将差异分为可消除差异和不可消除差异两类后,指出不同类型差异应采取的相应协调措施。最后对两类差异的协调举出实例,包括预收款差异、债券利息差异、投资交易费用差异、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改扩建支出差异等可消除差异以及股份支付差异、公益性捐赠差异等不可消除差异,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找出差异,提出协调方法并分析采用此方法的原因,为今后文中未提到的差异的协调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协调来减少差异,将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答疑解惑,减轻她们所面临的会计处理和税款缴纳差异所导致的矛盾和困惑,同时也减轻了税务征管部门人员的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随着协调的不断进行,最终可以将差异减少到最小甚至没有,使会计处理更能反映经济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使税收征收能利用尽量多的会计数据。 文章的主要创新在于结合现行会计准则和现行所得税法,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分为可消除差异和不可消除差异两类,针对不同的差异类型采用不同的协调方法,并举出两种类型差异的具体事例,介绍实例中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指出差异的具体协调方法并分析原因,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提出自己的观点。文中所提出的差异的分类和协调差异的思路可以为文中未提到的其他差异的协调提供参考和借鉴。研究重点集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有效地协调两者差异,并提出了差异协调的总体思路和可行方法。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总之,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应相互借鉴,促进自身完善,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的差异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因此,对于两者差异协调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