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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不再是不可解除的神迹,当离婚已经因“离婚自由”之共识而变得容易,那么离婚法所关注的重心就应当转移至对离婚后果的规范上,毕竟,婚姻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它是在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的社会现实中对人类伦理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虽然,在张扬个人权利的现代社会,婚姻已经可以相对自由地解消,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必为此付出任何的成本。如果离婚将使得婚姻中的一方遭受经济上的重创,以至于成为社会的负担,法律便不能无视此种不公,而必须设计相关的救济机制以给予弱者妥贴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离婚的经济后果,有夫妻财产清算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经济帮助”条款,可兹运作。但似仍不足以为弱势一方提供合理、适当之保障:法定夫妻财产制虽宣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然若妻刚扶助夫取得高层次之职业技能,夫妻并无财产可供分割,则此条于妻并无实益,更何况夫妻还有可能协议采取分别财产制,以致完全不发生财产分割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之适用须具备法律明文规定的过错要件,若离婚时一方并无任何过错事由,另一方自从无主张赔偿;而“经济帮助”条款则有些华而不实,其模糊的性质、狭窄的适用范围,以及低微的可给付数额几乎已经使其失去了作为一种救济措施而存在的价值。如此一来,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并不足以使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摆脱离婚后生活上之不安。制度缺失的后果,或许会表现为如下的对立:于弱势一方,将在离婚后陷入经济危机,生存权遭遇挑战,或者,干脆因为对离婚后困窘生活的恐惧而勉强停留于破碎之婚姻;于强势一方,得任意以“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几乎不带任何负担地去追求新的生活。试问,于此种情状之下,法律所致力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何在? 将视线移出国门,我们发现,在英美国家发展得比较成熟的离婚扶养费制度与我国的“经济帮助”条款表述着相同的衡平理念,却有着更为健全的具体操作规则。相比之下,它们显然更有力地维护着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于是,笔者希望通过对英美国家离婚扶养费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的“经济帮助”条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主体共分三个部分,约3,7000字。 引言部分,笔者介绍了离婚扶养费的概念,并在简单比较的基础上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