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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科技文明的视角出发,力图通过对摇滚乐一些个性特征的探讨揭示科技及其背后的文明同摇滚乐这一音乐/文化现象内在的纠葛.主要集中在文化形态(包括其构成要素、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和(以外化形式的信息为主的)传播两个领域.当然,共处同一时代,所有既存音乐样式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科技文明的一些影响,而作者之所以选择摇滚乐作为分析的"标本",也就是因为这种影响相比而言尤为强烈而已.科技文明对摇滚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该文中将着力讨论的电声乐器和录音技术之外,传媒技术(如广播、电视)、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等也同样对摇滚乐诸般个性特征的形成产生过作用,但限于文章篇幅和作者对课题 的驾驭能力因而在文中未有涉及,只能暂时作罢.作者写作该文的目的主要在于关注现象、提出问题、就某些层面作出初步的探讨,一些理论和技术层面上的深入挖掘就只得留待日后进行了.该文中所涉及的"摇滚乐"概念,如未加说明,均指广义的"摇滚乐(Rock)"<①>.由于这个术语并不是严格学术意义上的定义,其使用明显带有约定俗成的成分,因此它的涵盖范围虽然很大,但涵盖力却是有问题的.摇滚乐的内部具有丰富的多元性,因此在作出讨论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对于任何全称判断都可能有反例存在.所以在该文的讨论中,结论的作出都是针对现象的主要方面而言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全部细节,那么研究也就无法进行了.作者在此特别加以申明,下文中将不再复述这一预设前提.关于摇滚乐的分类方法,根据作者目前的涉猎,尚未找到具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各种现行的分类方法中共同点很多,但差异也不小.由于摇滚乐的风格体系越来变得越"臃肿",因此在一些实用领域中,如音像制品销售、唱片销量统计和种种音乐奖(如美国的格莱美奖,Grammy Awards),将摇滚乐"分家"的意见已经付诸实践(即将原先的"摇滚乐"系统分解成若干个单元,将比较"正统"的一脉继续称作"摇滚",其他一些与之差异较大的系统则"另立门户",成为与原元的"摇滚乐"并立的分类等级).当然,这样做也有一些道理,而且的确具有实用性,但在一些带有研究性质的文本中,摇滚乐还是大多被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看待的.作者个人也认为就此斩断了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或许尚显仓促,因而依然沿用了没有被搞过"独立"的"大摇滚乐"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