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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社会主义检察权概念的提出和法律监督理论的构建,为我国检察监督权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新中国建国以来,宪法都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享有检察监督权。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理论研讨中,对检察监督权提出了诸多质疑,甚至引发了司法实践中是否取消检察监督权的争议。在检察监督权的研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如检察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比较分析以及检察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侦查权的相互关系等等。对这些问题不作出理论解答,将对检察监督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一些理论研究者以“三权分立”理论以及审判权中心论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提出了检察监督权没有合理性的观点。近年来,笔者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以分权与制衡理论为思考问题的思路,并从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得到启发,认为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和独立,对确保公正执法,推进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论证,还从程序性、诉讼性、职务犯罪监督等三个方面考察了检察监督权的特性,从司法实践客观需要的角度分析了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在上述理论前提下,提出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完善检察监督权行使程序规范的几点设想,以增强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