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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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法建筑是一种较为棘手的乱象。对其诸多问题付之厥如,不仅会导致城乡规划的错乱、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也会损害私主体权利,不易发挥物的效用价值。在私法体系鲜有规范的大背景下,本文试图从“权力”视角回归到“权利”维度来探究违法建筑相关内容,主要关涉强制执行中权利主体的确定及其救济程序的适用。由于违法建筑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合法建造的要件,本文采其建造人享有事实上所有权的观点,由此明晰违法建筑的权利性质及内容。建基于此,本文以案例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正视违法建筑在强制执行救济程序中的理论桎梏,梳理司法实务的疑难杂症,参诸相关执行理论研讨我国执行救济制度适用于违法建筑的可行性,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等一般救济方法以及参与分配异议等特殊救济方法,并提出衡平执行机关与行政机关规制违法建筑职权等配套措施,试图为我国执行实务应对违法建筑相关问题建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明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救济的现状、问题及成因。从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来分析我国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中主要存在未识别违法建筑权利瑕疵、不认可违法建筑执行价值以及不注重程序利益及实体利益保护等问题。成因主要为:违法建筑权利性质界定不明、可执行性存在认识偏差、执行机关未辨别建筑物的违建瑕疵、不承认相关执行救济途径的适用、各地执行机关的处置方式不同一等。第二部分则是论述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救济的特殊性。首先明定违法建筑的法律性质,通过评析学界现有学说,得出了违法建筑虽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法律物权,但应有事实物权适用的观点;其次,区分与合法建筑强制执行的不同,以此来突出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特殊性,应对其执行救济加以重视;最后,从完善执行流程、统一执行机关处置方式、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等角度来论述违法建筑执行救济的特有功能。第三部分重点展开对未查明违法建筑瑕疵执行救济的论述。从形式审查标准出发,执行法院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执行标的物展开必要的调查,在必要的程度上甄别违法建筑的内在瑕疵,并依照程序向受众披露,否则执行相关人可就执行法院未查明瑕疵这一违法行为提出行为异议,要求改正或撤销违法行为。至于超出执行机关审查标准的违建瑕疵,应根据具体情形来向过错对象追究责任。第四部分重点剖析已查明违法建筑瑕疵的执行救济。首先,区分执行机关拒绝执行违法建筑的裁定理由,理由正当的不应有相关救济途径的适用,反之则反。其次,执行机关准许执行违法建筑时,基于其特殊性,应关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来明晰是否有程序性救济措施的适用。再次,违法建筑的实体救济有否适用在我国属于争议点,评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应对模式,从案外人异议之诉本身出发来明定案外人有此权利(不包括确权诉求),在满足一定要件时可排除强制执行。最后,论证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权利于违法建筑成立的可能性,明确该等权利人并非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可通过我国的分配异议及分配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第五部分则是关于完善我国违法建筑执行救济的辅助制度与措施。首先,由于违法建筑受到公私法双重规制,司法权在强制执行中须尊重行政权,有必要建立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机制,以区分违法建筑的类型来判定是否执行、如何执行,以防更多瑕疵执行行为的出现。其次,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仅仅通过占有并不能很好判断其权利归属,容易产生权利争议,故而应有类似于备案性质的管理性登记的适用。最后,对于执行结束后,应辅之以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以及国家赔偿等必要的救济方式,以保障受损害人的救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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