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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农地通过征收转化为建设用地。然而我国征地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和不足之处,集中表现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过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合理、补偿费分配不合理,引起了被征地农民的不满,过低的补偿费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能保证农民的后续生活,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国家重视“三农”问题的今天,土地问题成为研究的焦点,解决征地补偿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本文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关于土地的社会问题出发,提出解决农地征收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农地征收补偿相关概念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以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土地收益论、土地供求理论和效用价值论等理论为基础,揭示了农地征收必须给予补偿的理由。本文还剖析了我国农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体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将我国农地征收区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种不同性质的征地,采取“双轨制”的补偿方案。分析采取“双轨制”方案的原因,针对不同性质的征地设计不同的合理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公益性”征地从土地所具有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两方面出发,修改现行的补偿标准,量化农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价值,包括农地的养老、就业和医疗保障价值,力保被征地后农民的福利水平不降低。对“非公益性”征地,考虑到它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则应该按农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由于农地转用前的价值和转用后的价值存在巨大差异,土地增值巨大,分析土地增值的性质,将部分增值算入农地的市场价格,并按收益还原法计算农地的自然质量价格。最后提出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有参考性的建议:一是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二是确定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三是构建“双轨制”的征地补偿机制。本文的主要结论:第一,我国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过低,难以保障农民的后续生活,农地征收给农民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第二,“公益性”征地范围界定不清楚、农地产权不清晰、农产品价格的扭曲和征地补偿标准的弹性过大是导致征地补偿不合理的主要原因;第三、为了维护农民权益,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必须重建征地补偿制度,对“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的征地补偿费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案,实行“双轨制”的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