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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在中国已经出现二十多年了,作为农村管理的模式,村委会自治组织是历史的选择。在一定时期顺应的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入,乡村社会的发育。村委会组织在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笔者在家乡通过调查搜集到有关村委会的种种现象,从中择取几个事例,并从法律的角度对事例中的问题进行思考。论文分为六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引言部分首先道出选题意义,认为在当前的学者关注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农村的民主政治发展、关注乡镇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对村委会组织出现的问题关注不够。村委会出现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接下来就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文献综述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单回顾了村委会的发展历史,把村委会出现的历史背景及发展过程做了梳理。第二部分是作者在家乡鲤鱼塘镇调查情况汇总。从中摘取了四个事例,在事例中列举出村委会出现的问题,认为村委会出现的问题最主要,最基本的是村委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如确立村委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许多问题能在当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地解决。第三部分是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论证。第一节是行政主体的概论。从行政主体概念、行政主体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确立行政主体条件出发,对行政主体做了一个简单的概述。第二节是从确立行政主体两个条件出发论证了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一是村委会具有公共行政权利,二是村委会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责任能力。第四部分是论述确立村委会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当前农村的现实意义。第一是村委会作为行政主体可以与大学生村官订立契约,缓解大学生村官流失严重的现象。同时有利于村委会的人才引进。第二是有利于管理自治事务,能以一个民事主体地位与其它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另一个就是在执行自治事务时,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保证自治事务的有效执行。第三是通过村委会订立村规民约,成为村委会管理权力的渊源,可以促进村委会加强服务的职能。最后就是有利于对村委会的监督,确立国家的行政主体地位,国家和村民都可以通过当前的法律框架提供的途径进行监督。第五部分是对村委会组织重构进行设想。认为如要确立行政主体地位首先要保障村委会的执行权力。同时要设计一种制度使村委会的成员的身份与村委会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相适应。最后就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番制度上的设想。这只是文字上的一种设想,毕竟修改法律是一项严谨的工作。最后一部分就是对论文进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