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指导兴起于二战后的日本,流行于当下的许多国家。作为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也同样引进了行政指导这一舶来品。因为具有灵活性,行政指导为许多国家的战后崛起以及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值得推广的重要行政制度。然而,行政指导在产生巨大效益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其负面效应。如果不将其纳入法治范围,将会对社会个体的合法利益产生巨大的威胁。出于人权、信赖保护等原则以及行政指导主客体地位和其实施方式的特殊性的考虑,有必要将行政指导纳入救济范围。而诉讼救济是各种救济途径中作用最大、地位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应该对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进行比较科学的架构。目前,除少数国家出现行政指导诉讼的案例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还尚未对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作出类似的规定。所以,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尚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期望对我国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提供一个制度设计参考是本文写作的最大目的。由于各国、各界对行政指导本身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分歧,因此,清晰、科学的定义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诉讼救济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通过文献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综合各种理论观点,对行政指导的含义和分类做了一个界定,得出行政指导是介于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的不完全行政行为。从便于救济的角度出发,本文将行政指导分为发展性行政指导和阻却性行政指导,并进一步论述了行政指导的需救济性。然后,文章根据国外行政指导诉讼救济状况和我国行政指导诉讼的现状,比较得出我国行政指导诉讼滞后的原因和重要启示。接着文章论述了实现行政指导诉讼的两种情况:在现有诉讼制度下对行政指导予以救济,以及改变现有诉讼制度对行政指导予以救济。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从行政指导诉讼的原则、审查标准及依据、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和判决制度等方面对行政指导诉讼的理想架构进行了一个简要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