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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情况,既关系着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利益,同时更关系着劳动者的家庭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用人单位形式、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改变,劳动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面临着就业形势严峻、资强劳弱、劳动者工资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等诸多问题,逐渐进入了矛盾的易发期和多发期,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稳定。究其原因包括了法律制度体系、价值导向、利益分配、协调机制、监察监管、争议处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要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现实问题,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甚至是每一名公民的共同努力,这一过程中更离不开政府职能的正确有效发挥。从不同层面划分,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含义,本文重点在于探讨最狭义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生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狭义劳动关系中,政府为实现“和谐”而应当承担的职责。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第三方主体,政府应当明确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并在准确定位、转变职能、自我完善的基础上,用好“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处理好企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自身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过程中的培育作用和规制职能,既遵循劳动市场规律,尊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与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又能够对劳动关系给予必要而适度的干预和调整,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保护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需要政府营造劳动至上的社会氛围,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培育平等的劳资市场,促进就业稳定和供需平衡,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工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有效调整、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成集体谈判,实现劳资两利、合作共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应当运用好手中的公权力,不断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制度环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缩小收入差距,使劳动者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严格监察执法,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体面劳动,快速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