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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政治层面的国际性问题,是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治理问题。然而,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期的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高发性、易反复、信息逆向化等阶段性特征,极有可能演化为社会信任危机。因此,能否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判断一国政府能力高低优劣的重要标准,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以转型期中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特征为切入点,结合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刑事责任追究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提升和监管体制的有效运作是必要的、合理的。无论是理论还是政策实践上,强化刑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直接诉求。一方面,从经济成本与法学功能来看,刑事责任对政府失职、企业投机行为具备双重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我国四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刑事责任的发展脉络,发现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轻到重的变化,这一趋势将成为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寻求不断完善、自我更新的路径选择。但是,面对现阶段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刑事责任在中国的应用价值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所以,这种应然与实然的差距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刑事责任所面临的困境和约束。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强化刑事责任,寻求从轻与从重的平衡点,还可考虑引进惩罚性赔偿机制,发挥民事责任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