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相对于旧有的著作权体系来说,网络的出现是一个质的改变。原来传播权的保护体现在对传播者的控制,侵权者往往是个别特定的个体,因为某种利益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大众是一个被动的或者说消极的受众。但在网络世界,每一个网络浏览者都是积极的行为者,都在寻求新的作品来满足和愉悦自己的感官和精神,大众从消极的受众变成积极的行为人,而这些行为很有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传播权,这就使得侵权行为的大众化。如何界定侵权者和网络正常的使用者,如何既能有效的保护网络传播权,又能保障网络时代信息流通的便捷快速,这些都成了网络传播权保护司法实践的焦点。本文先从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契入,提出,网络传播权既是原有著作权内容的延伸,又超越了《著作权法》原有的权利保护体系,体现出自己的特点。为了更好的把握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本文创造性的将网络传播权涉及对象分为并非以网络为中心产生的作品和以网络传播为目的创造的作品两类。从而清晰的显示出,在网络时代,传播权带来的完全于不同以往权利保护方式的特征。进而揭示,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正是一种权利革命的前奏。在介绍了世界各国对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具体的立法方式以后,文章重点探讨了归责原理和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形式,特别对目前学界有较大争议的协助侵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认为,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不仅是一个技术突破,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拐点,为了保护传统的权利而否定时代的发展是错误的,我们应该用新的方法去看待和处理新的事物,而不是用旧的传统来扼杀新技术。从这个意义上,本文否定了那种认为搜索引擎构成协助侵权的观点。在对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司法实践一章中,本文将网络传播侵权分为非法上载,非法下载和超文本连接三种,在对三种行为进行解构和分析后,文章在超文本连接的定性中首次提出了经济利益原则,认为,可以将经济利益原则引入对超文本连接的立法和审判实践中。文章在最后一章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建议,包括建议我们国家在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时代的特征,,对版权精神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进一步的完善合理使用原则。具体提出了认定合理使用的三要素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四个具体原则。最后,文章提出,我们要正面技术发展,用新的观念来适应新的社会形态。呼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引入经济利益原则,进一步的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为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和稳定提供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