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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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贿罪数量逐年上升,呈蔓延趋势,而且受贿金额不断增长,受贿犯的职位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同罪异罚,罪刑不均衡,减刑幅度大,缓刑适用率偏高等问题也一直存在。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受贿案件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关注度高于其他刑事案件,这就导致了受贿罪量刑公信力不足,刑罚威慑效应降低。受贿案件数量与金额逐年提升的原因是多维的,包括观念原因、社会原因、司法原因等,但是主要原因是受贿罪法定刑设置存在一定缺陷。现有的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不能够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犯罪。
  本文以受贿罪量刑公信力不足为切入点,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当前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具体表现为我国受贿罪与贪污罪适用同一法定刑,而且受贿罪的刑罚结构配置不合理,整体偏重,呈现“厉而不严”的特点,量刑情节规定过于模糊。第二部分对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依据进行探讨,从政策依据和理论依据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分析法定刑设置的政策依据,列出我国当前的受贿罪刑事政策,并在预防理念下对我国受贿罪的刑事政策进行选择,指出“零容忍”政策不仅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而且与当前加大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的背景相契合。其次从刑罚目的和犯罪客体两个方面对法定刑设置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探讨刑罚目的与法定刑设置的关系,主要从刑罚目的对法定刑设置的影响展开,阐述犯罪客体对刑罚种类以及刑罚幅度的影响。第三部分,考察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定刑设置现状,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阐述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启示。最后,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受贿罪法定刑完善提出建议,提出在具体设计法定刑的同时一定要持有一定理念,通常情况下理念不相同,相同的行为往往形态各异。就目前情况来看,单纯的打击已经不能够抑制受贿犯罪增长的势头,必须重视预防的作用。预防是积极主动的,预防才能够治本,而且预防的理念更能反映当局者的处罚态度。因此,秉持预防理念,从单独设置受贿罪法定刑,调整受贿罪刑罚结构以及细化量刑档次几个方面对受贿罪的法定刑进行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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