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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合理的撤诉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行使,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节约诉讼资源。但是,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却因为一些立法漏洞的存在和设置上的不合理而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导致了原告撤诉权滥用、被告权益受损以及诉讼资源浪费等负面结果。大量司法实践表明,现有的撤诉制度已经不能很到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需完善。为此,本文尝试着从撤诉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我国的立法现状入手,通过与国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撤诉制度的比较,深入剖析我国现存撤诉制度的缺陷和缺陷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国外在相同问题上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从符合我国国情的角度提出完善撤诉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事诉讼撤诉制度概述。主要对撤诉的含义、特点、意义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和介绍,从宏观的角度勾勒出撤诉制度的整体面貌,为后文各章的论述做有力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考察比较。主要是对我国和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情况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制度上的差异和差异产生的原因,以求对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思路。第三章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缺陷。在前一章与其它国家进行考察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撤诉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和暴露的问题,如当事人的处分权没有得到充分地尊重、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处理上有失公平,法院的职权过大过宽、申请撤诉的时间范围过于宽松以及撤诉的法律后果方面存在立法欠缺等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为下一步我国撤诉制度的改革找准切入点。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思考。提出将处分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和权利制衡原则明确为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并针对我国现有撤诉制度的不足,提出缩短允许撤诉的时间范围、给予被告撤诉否决权、进一步规范撤诉程序、规定撤诉视为自始未起诉、废除对离婚案件撤诉后再诉情况的限制性规定、修改推定撤诉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撤诉审查给予明确的标准等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