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侵权判断研究

来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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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虽同为《商标法》所规制,但二者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上皆存有差别。就普通商标而言,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导致消费者有混淆误认可能的行为。无论使用人生产销售商品的品质如何,即使品质相同甚至更优,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就不得擅自使用。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创设之目的是为向消费大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蕴含的特定品质,而非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提供者。因此,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不以禁止造成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混淆误认为内容,而应以管理和维护证明商标为核心。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均具备最起码的识别产品来源的功能,二者同样能够指示商品的来源,但证明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来源与普通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来源其实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证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其品质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即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该地区之外的产品难以达到相同的品质,这是证明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重要所在。在普通商标的侵权认定中,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但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并不能仅以产品的来源混淆作唯一依据,也不以使用人有否提出申请和注册人有否许可授权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来判断,而是应以会否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在证明商标侵权抗辩的问题上,如果使用人只是对该商标所包含的原产地名作一般的描述性使用,或者其生产的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品质上能够符合证明商标注册人规定的要求,都属于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当使用,并不会构成对证明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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