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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7、39条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与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也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搜查程序的基础,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搜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尚未确立搜查的正当程序,因此这一宪法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而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搜查的问题同样也没有对刑事搜查程序给予关注,因此,笔者拟对刑事搜查程序的相关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刑事搜查程序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就有学者对刑事搜查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随着人权观念的提倡,以及刑事搜查执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侵犯相关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也促使各种关于完善刑事搜查程序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笔者正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的立法动向以及实践情况,提出自己的见解,呼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关注刑事搜查程序的现状,使其与时俱进。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刑事搜查程序:首先,对刑事搜查程序的认识与定位。刑事搜查程序在实践中扮演着尴尬的角色,一方面作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侦查措施之一,明显是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权利,另一方面在办案机关办理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也会采取类似搜查的措施,所以在理论上引发了刑事搜查兼具行政性质的争议。所以本文拟从行政性与刑事性两方面谈论刑事搜查程序。此外,对于刑事搜查程序的认识也从功能、性质等方面做了阐述,对刑事搜查程序做了定位,从而为使其正确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其次,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刑事搜查程序的现状。其实这一制度在同时代,甚至更早时期的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自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搜查程序即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此后在2001年再一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关注刑事搜查程序的完善、同意搜查制度的确定等也成为我国完善刑事搜查程序的很好借鉴。笔者比较他国已存的相关制度并在总结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注意到了目前我国刑事搜查程序在决定主体、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权利保障等几个方面的缺陷与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刑事搜查程序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权力源泉需要充实,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扩大刑事搜查的范围、以及紧跟新《刑事诉讼法》的步伐,即强调律师地位在刑事搜查程序中的增加以及轻微侵权案件立法监督的权力划分问题都是笔者在本文中提到的改革建议。《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结合是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亮点内容,使笔者形成了将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有利因素运用于刑事搜查程序的思路,由此,本文的两大亮点之一是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原则运用于刑事搜查相关程序中。本文的第二大亮点是通过分析同意搜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从而建议在我国确立同意搜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