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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分配的最高目标就是衡平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在秩序中存求各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不会厚此薄彼。这也正是破产分配顺位设计的价值所在。当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时,公司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权,破产分配作为各方主体利益实现的最后一道闸门,在维护各主体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在此阶段应更加关注各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虽然公司法并不反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但由于他们在控制从属公司和获取从属公司的信息上具有天然优势,这就在事实上将他们置于比从属公司其它债权人更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在保障自己对从属公司的债权的实现上享有更多优势,当其在破产分配中又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在按比例平等受偿时,就可能侵夺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分配利益,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违背破产分配实质正义的立法价值。破产债权公平居次原则就是为了调整这一失衡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救济手段。为了保证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实质公平的分配,该原则将具有资本替代性质的股东债权和因不公平行为取得的债权居后于其他债权受偿,在秩序中存求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使得破产财产得以公平合理分配,将破产企业对各债权人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公司破产分配中让控制股东债权与其他债权平等受偿做法的弊端,表明在破产分配中债权处理的困境应予解决。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对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在肯定公司法提供的一般保护制度价值、破产法上破产撤销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作用、合同法提供的契约保护和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救济途径的意义的基础上,又指出了现行立法在破产分配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进而指出需要借鉴境外做法构建我国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债权公平居次制度。第三部分认为债权公平居次原则分为针对股东贷款债权的公平居次和针对不当行为的衡平居次两种原则,并对德国公司法改革前后针对股东贷款的资本替代规则、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针对有不当行为的债权衡平居次规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释了他们的适用规则和法律效果,提出了他们在破产分配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独特价值和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债权公平居次制度的建构模式,详细论述了针对股东贷款的资本替代规则和针对不当行为的债权公平居次规则在我国法上的构建,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司法中关联企业立法和破产法上的相关制度,为债权公平居次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