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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那个时期保安处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成年人在发狂状态下杀其母亲。”这是首先将保安处分适用于处理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国家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与主流价值观的变化,社会动荡、犯罪问题多发以及新兴刑事理论都推动了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发展。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学者们尚无统一的定论,但是我们可以概括出其中共同的元素,即保安处分的理论根源可以从追溯到社会防卫,立足于特定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教育、感化、矫正为手段,以犯罪预防为目标。对于保安处分与刑罚是否为同一处分的问题,学者们亦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它们之间不存在质的区别,就是同一处分,这就是“一元主义”的观点;还有学者认为这二者之间性质不同,是不同的处分,这就是“二元主义”的观点。笔者认为“二元主义”更为妥当,刑罚与保安处分存在诸多不同,应当将二者分离。至于保安处分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最基本的分类标准就是按照适用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我国在废除劳教制度以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因此需要建立一种与劳教制度功能相类似的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国构建处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弥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有利于克服刑罚的局限性,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且,保安处分制度也是应对风险社会的需要,能够实现多元化的刑事制裁体系。同时,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条件和基础,具有极大的可行性。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刑事法体系理论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理论方面障碍较小。此外,我国的刑事政策也能够成为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有力支撑。同时,我们现在已经有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成熟的司法条件,足以保证保安处分制度的运行。而且现在保安处分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域外有成熟的经验体系供我们借鉴。我国刑事法和其他法律中已经有许多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措施,但是这些相类似的措施并没有完全弥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存在的漏洞,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必须对这些相类似的规定加以改造整合,在刑法中设立专章,将保安处分与刑罚作为两种不同的刑事制裁措施放在其中,规定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明确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其中对于人身危险性条件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最后,还要保证保安处分的适用有一套完整合理的程序。通过吸收借鉴域外经验,整合完善现有措施,打造出一套全新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保安处分制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治安处罚”——“保安处分”——“刑罚”三元违法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