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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的新的挑战,对环境公益问题的研究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中,以政府管制为主导,但是在政府管制的过程中,如政府在绝对禁止开发的某些区域给某些企业以行政许可,那么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破坏,是否可以提起相关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政府权力的行使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造成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更大的损坏。特别是具体到环境权领域,不断发生的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环境公益的实例无不表明政府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并不足以承担全部的责任并且在以经济发展为导向的社会中,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不在原告的诉讼目的中,环境甚至会成为原被告诉讼的牺牲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的缓解我国环境公共利益日益恶化的状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运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当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致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是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时,允许公民、社会团体组织甚至是负有行政公诉职责的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一种诉讼制度。传统的诉讼法律程序规定,只有在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享有起诉权利,寻求司法机关保护的救济措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只顾保护狭隘私人利益的超越,也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突破。鉴于我国现行的环境实体权利的保护尚未完善,程序性环境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围绕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展开,主要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前置程序、保证金制度以及诉讼费用等方面展开讨论。文章试图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以及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比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异同点,凸显在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础,进一步设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力图在借鉴国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上,对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变革,即设计一个能使公民充分行便环境权利,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有效监督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