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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业务能力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于经济领域当中;而分公司作为一类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其行为不仅同总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也与其内部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及所在社区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会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市场运行秩序产生直接的影响。分公司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学界对分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存在明显的不足,有关分公司的立法也十分抽象、模糊。理论研究的匮乏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在解决涉及分公司之法律纠纷时,产生诸多困惑和混乱。欲改变这一不合理现状,必须对分公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而有关分公司法律问题当中,分公司法律性质、分公司法律地位与分公司法律责任这三个理论问题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本文拟对其进行较全面的探讨。 分公司法律性质是指从法律角度观察,分公司所具有的使其能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区别的本质属性。认清分公司法律性质,有助于准确界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关系,也有助于探讨分公司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等问题。判断分公司法律性质应先了解分公司的定义,明确“分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现行有关分公司的定义都有不完善之处,未能清晰界定分公司的内涵与外延。通过透视分公司这一实体的基本特征及其与相似主体的差异,可将分公司定义为:由公司法人投资设立的,其业务、资金、人事受公司法人管理控制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关于分公司的法律性质,有人将其视为总公司代理机构,也有人认为分公司应为总公司特殊机关,但这两种说法均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检验。根据经济学关于企业之定义及法学关于企业特征之描述,可判定分公司属于一种特殊企业形态,其实质为公司之独资企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应为企业与企业主之关系。 分公司法律地位(主体资格)乃法律认可分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身份之标志。分公司是否具有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主体资格),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与折衷说三种观点。通过反驳否定说与折衷说观点及指出现行肯定说观点之不足,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分公司具有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1、分公司独特的经济功能使其有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必要;2、对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剖析使得分公司有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可能;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明了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立法上可行。但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仅仅依靠民商法还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