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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极大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特别是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基因技术等技术创新不仅深刻改变着经济发展格局,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提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在利用人工智能时如何规范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行为,防范因数据的泄露和滥用而极易造成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等问题;“基因编辑婴儿”、市场上涌现的转基因食品引发了科技创新与社会伦理的冲突,凸显着法律制度供给上的不足,甚而颠覆我们业已构成的法律认知,人类再一次处于道德和法律安全的多种选择的十字路口。在运用科学技术去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同时,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科技法律法规,对科学技术的研发、使用和传播建立限制机制、禁止机制以及惩戒机制。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我国大力倡导全面依法治国和新发展理念的今天,研究探讨科技立法特别是地方科技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进入新时代,一方面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实力提升,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科技的进步。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科技立法的发展轨迹上看,大部分遵循着由零散到统一、由专门化到系统化的过程。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轨迹也表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国家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战略和政策,通过制度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我国疆域广阔,不同地区之间情况差别很大,统一的科技立法目前还不能适应我国实际国情,因此需要大力加强地方科技立法。近年来,各省(区、市)的科技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且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一体系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本文以地方科技立法体系为研究客体,从理论的角度,对地方科技立法理念进行重构,科学界定地方科技立法的内涵概念,尝试用科学思维、问题导向和辩证方法分析研究地方科技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以及对国内外科技立法的经验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第一章,在地方科技立法基本理论指导下,辩证分析科技立法与其他立法、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地方科技立法与国家科技立法之间的关系,明确科技法是一个跨部门、综合性的领域法,而地方科技立法是国家科技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科技立法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更好地实施国家科技法规的具体措施,它弥补了国家科技立法的不足,适应了地方科技管理的特殊要求,其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地方科技立法规划的科学化、实现地方科技创新立法的体系化、保障地方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化、推动地方科技立法特色的区域化,对加强地方科技管理、完善地方科技法律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地方科技立法的体系构建,首先需要明确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度超前。第二章,基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的现实情况,各省(区、市)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科技法律关系覆盖研究、开发、管理、转化、投资、贸易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从立法体系构建研究的角度,对地方科技立法体系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分析,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立法理念适应性不强,具体表现为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法律调整和规范的领域不够全面、以人为本新理念有待巩固发展;立法技术科学性不够,具体表现为立法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立法重复与矛盾现象突出、立法过程公众参与度不够;立法内容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立法缺乏有机的衔接和配合、法律责任规定缺失、对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定位不明确;立法特色区域性不足,具体表现为地方科技立法存在相互抄袭现象、没有体现区域性特征等,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三章,针对地方科技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把握制约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的体制性矛盾和运行机制矛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地方科技立法的依据、范围、规范、内容等,从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在立法理念层面,科技创新制度供给过去更多地依赖政策驱动,面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地方科技立法需要从政策性走向法治化、从碎片式走向体系化、从原则化走向具体化,实现法律主治;在立法技术层面,针对科学技术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调控的重点、内容和调控方式,通过制定科学立法规划、扩大公众参与度、加强立法后的评估,规范科技立法程序,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立法内容层面,通过完善地方科技法规、科技创新管理、科技法律责任、地方特色立法等四个体系,以实现推进科技创新法制化、规范化,以期构建起一个多层次且配套衔接的地方科技立法体系,进一步推动科技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