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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际性体育赛事的参赛资格是运动员参与高水平竞技的前提条件。运动员获得代表一国参加国际性体育赛事资格的必要条件是取得该国国籍,然后由国际体育组织依据其章程认定运动员的体育国籍。影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因素有很多,然而相比于影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其他因素而言,国籍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国籍涉及到一国国内法的规定。国籍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影响涉及三方主体:国家、国际体育组织、运动员或俱乐部。就这三方主体而言,其一,一国国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涉及到该国的主权问题,排斥外来的干涉。其二,国际体育组织是自治性组织有其内部的自治性规定,独立处理组织事务。其三,运动员和俱乐部关注的是自身的荣誉和经济利益,然而为了获得参赛资格,在国籍问题上,必须符合一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因此,三方就如何推动体育发展、尊重体育精神和保护运动员权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和沟通较为困难,导致运动员国籍和体育国籍产生的冲突影响了运动员参赛资格。通过对多个国家的国籍法制度和国际体育组织中涉及国籍问题条款的研究,我们认为,国际体育组织对运动员国籍管理的目的在于限制“体育雇佣军”的出现,实现公正、平等的体育精神。基于运动员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形式不同,国籍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影响的情形主要有4种:第一,运动员丧失原国籍,取得新国籍后,代表新国籍国参赛。第二,运动员拥有双重国籍,已经代表过一国参赛后,转而代表另一个国家参赛。第三,国家奥委会基于各种原因被禁赛,运动员以独立的运动员身份参加比赛。第四,运动员以难民的身份参加比赛。运动员取得一国国籍后,还需要满足不同国际体育组织的不同要求,限制了运动员代表一国参加国际赛事的资格。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前景广大,外国运动员加入我国国籍对于我国弱势体育项目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符合我国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国际体育界的通行做法。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运动员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很高,而且没有以运动员身份入籍的通道,因此对我国归化外籍运动员形成很大阻力。为了解决某些体育项目人才短缺的问题,根本性的方法是培养本国青少年运动员,但是发展周期较长,如果能有效归化外籍运动员,不仅可以短时间内提高某些体育项目的成绩,还可以带动这些弱势体育项目的发展。因此,制定外国运动员入籍法律规则以提高弱势体育项目的成绩,带动我国体育发展,是一条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