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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中国的未来和希望,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必须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进行改革,否则,将严重影响中国司法的整体进步和发展。而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在分析研究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的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从而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尽绵薄之力。本文约三万字,分为五大部分,每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界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介绍世界上两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即少年法庭模式和成人法庭模式各自的适用对象和理论基础。少年法庭模式一般管辖除了移送成人法庭审判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理论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成人法庭模式主要管辖未成年人重罪案件,将未成年人重罪案件移送成人法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防卫的需要,是为了平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恶化的担心和不满,移送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犯罪学和古典主义犯罪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论述美国和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在分析美国和日本各自的少年法庭模式、成人法庭模式的适用对象、审判程序、理论基础之后,得出两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的共通点。第三部分论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的现状。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内涵及少年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范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的理念等方面做了详细论述。第四部分着重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事法庭审判的划分标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的理念等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模式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这一部分从刑事法庭审判模式、少年法庭审判模式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庭审判模式主要从未成年人重罪案件移送刑事法庭审判、完善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两方面进行。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犯罪时少年已满16周岁、所犯罪行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我国的未成年人重罪案件,此时的未成年人不存在立即返回社会的问题,适用少年法庭模式的必要性不突出,司法面对的是在惩罚前提下的程序公正问题,将未成年人重罪案件移送刑事法庭审判是合理的。本文对具体的移送程序以及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做了详细论述。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审判模式,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重塑少年法庭审判模式的中心理念、完善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重塑少年法庭审判模式的中心理念,即是树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前提下的保护主义理念;完善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包括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按职权主义模式的要求改革庭审方式、法官有限度的开展判后延伸工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