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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人的生命生活离不开水,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每个人都能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适足饮水权的最基本的要求之一。适足饮水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求国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义务保证公民喝上安全的水,适足饮水权与其他基本人权的关系也表明,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也应受到关注,适足饮水权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互为基础。由于我国因自然因素与人口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曾有一段时期简单的寻求经济增长,对环境与资源的过度索取和利用导致了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恶化和造成了自然资源的紧张。我国现存的输水设施陈旧,管道滋生细菌和沉淀物使本已经净化国的饮用水在最后一个阶段遭受污染,进一步恶化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更加剧了适足饮水权的实现的困难。另外我国关于适足饮水权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甚至连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只是有相关规定散落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部门法律中间,因此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公民的适足饮水权利。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保护的主要有饮水水源保护制度、水质预警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大多缺少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和存在法律空白,不能满足现国家公民的饮水需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立法,全民参与的形式和具体的规定难以维护公民参与水资源的保护方式和途径。饮水问题引起全世界的关注,为了寻求更好的解决水资源危机的办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运用法律手段对饮水进行保护。国外发达国家对饮水安全非常重视,不但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外,还制定了相应具体的规范和法规,同时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方法以及划分保护区的实用工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我国现在制定适足饮水权的相关法律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经济发展的今天,我国已经有经验与财力对适足饮水权的理论进行研究,对关于适足饮水权的立法研究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我国在水资源治理实践中为适足饮水权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西方有些国家也有类似于我国的生态环境污染且治理的非常有效的成功案例,这也是我国可以学习的宝贵经验,再结合我国的现状,制定有关适足饮水权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是能够实现的。因此,关于适足饮水权的实现的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适足饮水权问题进行立法的同时也能反应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最根本的是要反映我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当然国家的治理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穷尽法律,立法活动是立法者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单纯的制造法律文本,而是法律制度中的精神、原则和要求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施,能够保障民众的适足饮水权这一权利的实现。从我国关于水污染法律与制度的现状来看,在水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定上我国适足饮水权不但在理论上有所成就,也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饮水水源保护有相应规定,对保护我国饮水水质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今后饮水水质水量保护立法工作积累了相应的理论经验,且从某些方面已经促进了适足饮水权的实现。但是,我国关于保护适足饮水权实现的法律与制度仍存在缺陷,现存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例如饮水水质标准已经有很高的要求但相比较与发达国家标准还是由所欠缺,因此完善关于饮水的立法和完善其具体制度,制定严格的饮水水源水质标准和严格的监测制度,在建立健全饮水水源保障应急制度的同时严格制定并执行应急措施,建立科学的饮水源保护法律责任体系是非常紧急和必要的。对于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水资源,也维持着国家的政局稳定和社会和谐,提高水资源的使用率,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完善法律中关于适足饮水权的具体规定与制度,才能够更有效的实现适足饮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