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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在就业中存在多种类型的歧视,对前科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的歧视就是其中一种,这也是目前前科人员就业的最大阻碍。造成前科歧视的原因除了社会上对前科人员根深蒂固的偏见外,伴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制度因素也加剧了前科人员的就业困难,如前科报告制度、犯罪记录查证制度等,同时也造成了前科人员的平等就业权、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自主权的冲突。就业前科歧视的核心问题是对前科人员的差别待遇是否合理。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严格限制前科人员就业资格的部分条文已经构成了不合理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前科人员回归社会的积极性。就业前科歧视的本质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因此对就业前科歧视进行更好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美国、我国台湾等地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是对前科人员就业资格限制比较严格的国家之一。其他国家在实践中大多通过设立相关机构来保障前科人员的就业权。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采取宽容原则逐步缩小对前科人员的就业限制;设立专门机构落实禁止就业前科歧视的法律法规。纵观我国在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反就业歧视执法力度不够;司法救济渠道对前科人员来说可操作性不强等。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及专门的前科人员就业保障法;采取宽容政策,逐步减少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的就业限制;采取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有条件地取消前科报告制度,完善就业政审制度;健全执法保护体系,设立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拓宽司法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