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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社会成员基于对于公权力的信任而对某些行政因素或某种行政行为的存在产生的合理信赖,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对社会成员所信赖的这种行政行为或行政因素进行变更,若要强制变更,也要对由此受到信赖损害的社会成员作出相应的补偿。信赖保护原则,既保护了信赖利益人的信赖利益,同时也是在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保证社会的稳定。本文主要讨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适用的价值和内涵。首先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界定,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学理基础,即信赖保护原则的学说来源,有诚信原则说、法律安定性原则说、基本权利原则说三大学说。最后分别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适用的内涵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适用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中的适用现状及审查对象,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现状,笔者采用了逐年统计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信赖利益案件时的审查对象包括原告的信赖关系、被诉行政行为以及原行政行为这两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部分参考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并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和兴起主要发生在二战后,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信赖保护原则,但是有和信赖保护原则法理精神相近的合法预期原则和禁反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第四部分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公共利益的概念不明确且缺乏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对于信赖利益损失,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也没有规范的补偿程序;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给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认定带来的困境;司法实践中忽略了信赖利益人的精神利益。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设想了一些解决措施。比如运用利益衡量和比例原则的方法综合认定“公共利益”、明确信赖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借鉴台湾地区客观解释的方法来认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加强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和保护方式的完善。结语部分对本文研究内容和意义进行了总结。我们应该加强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建设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