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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商会对于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后商会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学术界对商会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研究,但是以1902年至1949年整个商会存在的历史为时间段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以整个近代商会立法为对象,考察商会的治理结构的演变,包括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商会活动的实际效果,以此透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近代商会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立法理念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商会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呈现政府与商会多元化的关系。清末民初时期,在“重商思想”的立法理念下,改变以前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政策,颁布了《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和1914年、1915年《商会法》,此时处于商会初建时期,立法体例较为简单,商会采用会董制,以个人会员为主,运行机制也呈现出初建时期较为粗糙简单的特点。此时期政府权利较弱,商会商事仲裁在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乃至弥补了司法制度的不足,商会的自主性较高、独立性较强。进入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在党国体制下,司法制度逐步健全,商会形成规范稳定的立法体例,基本为后来沿用,商会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国民党加强对全社会的控制,改组商会,但是在法律上赋予商会的权力仍然较广泛,涉及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等,政府也很重视商会。在处理商事纠纷时,法院也常向商会调查本埠商事习惯,在此时期商会并不像某些论者所说的完全屈从于政府,成为政府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仍为政府重视,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活动也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很好的效果。到了战时及战后,在统制经济思想下,为适应战时需要,商会会员一分为三,采用理监事制,在很多规章制度上与战前的区别不大,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国民党对商会的控制日益加强,在沦陷区日本也积极控制商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会即使想争取权利获得发展,也是无能为力,商会的商事裁判权也逐渐丧失。我认为商会经历了三个治理时期:弱势政府下的不断发展时期、管理控制型治理模式正式形成时期、管理控制进一步加强时期。中国近代商会近五十年的立法史透露出政府与商会的多元关系,二者并不是简单的控制与被控制。政府既依靠商会建立工商秩序,又控制其发展,将其至于控制范围之内,在放权与控权中斟酌。商会一方面与政府斗争,试图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不可能发展为一支强大的对抗政府的力量,一方面也要依赖政府求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