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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保姆虐待儿童、护工虐待老人、教师虐待学生等事件频发,如新近又发生一起保姆掌掴幼儿并强灌米糊的事件,这给儿童、老人等被监护、看护人在身体、心理上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此类事件的高发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公众要求对此类行为使用刑法进行严厉打击的呼声高涨,而我国刑法在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上存在空白,导致很多的虐待犯罪仅被以很轻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免受虐待行为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和学术界呼声的响应,《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6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0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陆续出现了一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判例,同时学者对该罪名的研究也在逐步增多。然而,由于尚还缺乏正式的司法解释,学者们对于虐待监护、看护人罪中的几个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这给本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对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情节恶劣和想象竞合四个方面进行讨论。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都要求对被监护、看护人具有监护或看护职责。在虐待行为方式上,本文将虐待行为分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忽视四种,并主要就忽视的含义和方式进行讨论。在情节恶劣的规定上,本文分别就自然人和单位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在情节恶劣的认定上应当综合考虑虐待的时间、虐待的频率、虐待对象、动机及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最后刑法第260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了想象竞合的情形,本文就本罪与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进行比较,并讨论了这些罪名同本罪构成想象竞合时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