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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17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以《政府论》及其中的核心概念“财产权”而闻名天下。洛克的财产权以人类共有资源为基础,以自然法为约束,以劳动为获取方式,使个人实现了财产的私有。洛克将生命、自由、物质财富以及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都纳入财产权的内涵之中,使它成为人实现自由的手段,个人人格的延展。他的财产权理论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法律观念。 洛克财产权理论中,人是上帝的财产,自我保存是上帝的命令,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人的生存不仅需要理性,更需要上帝的启示。这种双重真理的表现反映了经院哲学对他的影响。在对经院哲学改良的基础上,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宗教宽容思想,而财产权利则是他可以找到的,上帝和个人、宗教与理性的完美契合点。这使他的财产权为个人的解放和幸福的追求而存在,从而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进而体现为一种对个人主义的推崇。因此,作为个人主义完美体现的财产权利,它源自于有着经院哲学影响的神学思想,却从另一层面成就了洛克以上帝为“代言人”、以人性为基点的法哲学理念。 对中国而言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财产权利观。思想上正视财产权,将其视为人权的重要部分,转变政府工作理念;行动上提升其宪法保护和尊重的程度,以有限政府思想限制公权;实践中注重政府征收的合理性、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个人财产补偿间的相互平衡,使政府财政实现取得合法、正义分配;最终以尊重人权之法律信仰,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