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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一同产生,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特点:私权性与公共性的并存。当知识产权政策偏向于弱保护时,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即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矛盾,当知识产权政策偏向于强保护时,私权属性则成为主要矛盾,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通常表现为对私权属性的过分强调。无论是公共属性还是私权属性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持,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往往可以追溯到自然法的起源。但因为自然法本身漫长的发展历程以及巨大的影响力,它的研究者众多,得出的结论也不胜枚举。笔者认为其与最初的自然法精要并不完全符合,甚至在某些地方,产生了“异化”,这究竟是法学理论发展的正常过程,还是被刻意的歪曲?所谓后TRIPs时代,是指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WTO项下,TRIPs被所有成员接受以后的时代。这一时代的来临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世界统一的标准,并且有了统一的执行和处罚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而言,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他们早已熟知并因此获利的标准被推广至全世界。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大多是被迫纳入这一体制,遵守超过他们承受能力的义务。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主要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内部。这些后果出现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引起世界关注的公共健康问题到跨国公司对市场的垄断,无一不存在发展中国家为这一制度买单的情况。在公共健康领域,跨国医药公司把持着治疗危险疾病药品的专利,一些经济严重落后国家,为了遏制疾病所采取的国内政策一度饱受跨国公司诟病。虽然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这些跨国公司以及发达国家政府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妥协,但是发展中国家为此付出的却是数以百万计人民的生命作为代价。跨国公司在商业领域的垄断行为,因其高度的技术性以及商业性,并未能像公共健康问题那样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但是这一领域受知识产权滥用的影响却非常深远,它不止影响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导致大量企业破产,更严重的是它打乱了发展中国家产业重组的节奏,并使得产业结构的重塑更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后TRIPs时代是发达国家整体获益而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受损的时代,这一时代的意义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讨论:首先,这一时代的来临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站在了人类前所未有的高度,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统一遵守的机制。其次,后TRIPs时代的诞生可以看成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战略乃至全球经济战略的一次巨大胜利,因为这一制度基本符合了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并符合他们对于未来国际经济格局的规划;同时,发达国家受益的过程也是发展中国家付出代价的过程,对现有标准的遵守,超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能力所及的范围。最后,这一时代的到来对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意义莫过于引发对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进而摸索和探寻出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道路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主要的发达国家实际上已经为我国树立了好榜样,包括TRIPs协议本身,也有很多可以利用的空间。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有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决心。但法律体系的架构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更要勇于创新,制定专门法来规制滥用行为。同时,要摆正心态,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使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赢得更多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