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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为了提高传统国有垄断企业的运营效率,政府开始对其进行以分折重组为主要形式的改革。从结果来看,改革成效并不显著,运营效率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对公共福利的忽视等问题依然存在。国有垄断部门发展滞后已经成为整个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瓶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本文认为,只有在分权制衡的政府规制框架下,重构国有垄断企业的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结构,进行公司治理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妨碍国有垄断企业发展的内在问题。
文章首先在系统搜集和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政府规制和公司治理两个角度对中西方垄断企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成果进行了综述。垄断企业和竞争性企业的区别在于,除了与竞争性企业相同的追求利润目标外,还必须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目标上的差异决定了国有垄断企业的功能性治理(外部治理)强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发达国家垄断企业在政府规制方面的最新趋势是放松规制运动和独立规制机构兴起,而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的推出和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在对前人文献进行评述的基础上,作者提出,国有垄断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在分权制衡的政府规制框架下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核心是使其围绕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建立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
其次,作者分析了国有垄断企业的规制困境和治理困境。其中,规制困境在于经营中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难以合理平衡,从而导致了社会普遍服务性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并进一步造成了政府在规制实践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政府规制困境的成因,是由政府的三重角色(社会管理者、行业规制者、企业所有者)冲突与错位,行政垄断下的政府规制扭曲,以及利益集团的形成与社会公众询价能力缺失等造成的。国有垄断企业的治理困境在于,经理人价值转移会损害企业利益,而限制经理人价值转移又会对经理人的努力水平形成负激励。所以,治理困境的实质是成本收益的权衡。
随后,作者分析了政府规制下国有垄断企业的治理制度安排、治理机制安排和治理结构安排。在治理制度方面,作者提出要针对国有垄断企业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规制,竞争性业务要剥离,垄断性业务在进行经济性规制的同时还要强化社会性规制;要建立中国的独立规制模式,如果不能实施独立规制,政府规制和公司治理的界限将无法厘清,社会目标和经济日标也无法清晰配置;同时还要制定适宜的中国国有垄断企业公司治理准则,改革当前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会制度等。在治理机制方面,在对国有垄断企业治理机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职业经理人市场、控制权市场和产品竞争市场的作用机理。其中,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思路,产品竞争市场是国有垄断部门可能最先开放并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对产品竞争市场的研究结果表明:适度放松政府规制,可有效降低国有垄断企业的代理成本,但过度地加强产品市场竞争,随着竞争强度提高,对代理成本的降低效果反而越来越差,因而对市场准入的开放,政府规制政策的运用应合理有度。在治理结构方面,本文以综合绩效评估代替单纯的经济绩效评估。先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政府规制和治理结构这两个维度来考察它们对国有垄断企业综合绩效的影响。然后采用最小二乘估计,分别考察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和监事会特征对于企业综合绩效的影响。两种方法的结果基本一致,政府规制有助于综合绩效的提升;而治理结构中股权结构的变化一国有股向国有法人股的转移会促进综合绩效的提高;董事会特征方面,董事会规模、董事长与CEO两职状况与企业的综合绩效正相关;而监事会特征和综合绩效的关联不明显。
最后,文章提出了政府规制下国有垄断企业公司治理的新思路,即建立政府规制的分权制衡新框架: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政府规制的国际普遍做法是通过由立法机构建立的独立规制委员会作为规制实施的主体),同时将国有垄断企业双重目标的监管分解至不同部门,社会目标由人人国有资产委员会负责监管,经济目标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监管。此外,考虑到国有垄断企业是一个服务社会的经济系统,其营运目标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因此应建立国有垄断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