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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理论,使人类在如地狱入口处的科学入口处,根绝了一切犹豫。经济法的精神展示是经济法的宗旨、目的及意义,它意味着经济法克服混沌的可能,意味着完整性、自由、永恒,并使经济法战胜腐朽和死亡。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这种“基地性的东西”对于经济法自在自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 方法作为主体认识客体的桥梁和纽带,是揭示客体本质阐述客体规律的程序和技巧,是一个“怎么做”的问题。概念是判断、推理的前提,本文运用了概念分析的方法;历史使人明智,历史是审慎的导师,本文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本文力图纠正认识的偏颇,利用了辩证分析的方法;事实胜于雄辩,研究“是什么(Whatis)”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鉴了实证分析的方法;有比较才有差别,本文注重比较方法的使用。 论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法的精神的一般诠释。论文以对“精神”的概念分析为楔入点,进而总结国内外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并思考法的精神应有之品格,从而在法理学上对法的精神形成一个基本的认识。本文认为,法的精神即法的宗旨、目的、意义,它区别于法的本质、原则、价值等等,具有概括性、抽象性、指引性、时代性的品格。同时,本文认为,部门法的精神具有单一性的品格。 第二部分,经济法精神与原则、价值、本质的关系。首先,本文对经济法的精神与原则进行了探讨,认为这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重要的区别;其次,经济法的精神也不同于经济法的价值。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其限权价值、资源价值及经济安全价值三大部分,其与经济法精神的区别表现在五个方面。当然,经济法精神与价值亦存在重要的联系;最后,本文认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应认识到经济法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否则就会对经济法的本质作出错误的理解。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它与经济法的精神既有联系,更存在重要的区别。 第三部分,经济法精神与民法、行政法精神之考辨。民法是人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保护始终是民法和整个私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在价值,民法之原则、权利本位的体系构造都体现了民法一以贯之的意思自治精神。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