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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科技日新月异,在人类取得重大成就的背后,会发现人们的行为或多或少都在环境上留下了抹不去的印迹,给环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给当事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有些污染已经超越国界严重影响到了周边国家,被国际法定义为跨界环境污染。为了解决跨界环境污染这一棘手的问题,化解环境污染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近些年在加强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首先,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塞尔议定书》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其次,召开了全球普遍参与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坎昆世界气候大会、多哈气候大会等一系列意在改变全球气候环境的会议。在国际法上明确禁止的行为造成的跨界环境污染被称作非法的污染,相反,如果一项行为并没有被国际法禁止或者国际法明确表示可以从事的行为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则被称为合法的污染。但是,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人类共同目标,无论是合法的污染还是非法的污染都应当有一个国际规则加以规范。国际规则的建立首先应当明确污染的性质,我们当下跨界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时代性。这种时代性主要表现在:跨界环境污染不再单纯由自然因素导致,而是被烙上了时代的烙印,根据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展现出不同的污染类型。从化学烟雾、石油泄漏到核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类型不断出现。全球化浪潮下的跨界环境污染冲破或淡化了传统的国家疆界,给世界各国造成了沉重的压力,对国家主权带来了多方面的挑战。为了确立国家在跨界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联合国大会在1974年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强调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了对现代和以后世界环境的保护,改善当下环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其管辖或者控制的领域内有责任保证其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领土或者控制范围以及国际公有领域造成损害。”国家在跨界环境污染上承担的责任是不以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前提的,在其管辖下的任何活动既包括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也包括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传统国际法上将行为的“不法性”与“责任”紧密相连,确定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就是要违反特定的国际条约。但是全球工业化导致的很多跨界环境污染都是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行为国在行为时很难预料到行为后果所导致的国际责任,如果在传统的国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当事国的责任,那么不仅不能够在不法性与责任承担上建立有效的联系,而且也会导致当事国拒绝赔偿的问题。国际损害责任理论则突破了在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框架下无法解决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的问题,为此,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特定的国际公约。国际损害责任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既包括国际法明文规定不加禁止的行为也包括国际法没有禁止但也没有允许的行为。新的责任形式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给传统国际责任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在另一方面又对传统国际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发展。本文在对跨界环境污染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从定义着手,研究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原则与责任形式,并介绍了中国政府的态度和立场。最后针对中国处理跨界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站在法律角度上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