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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林业经营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林业的规模化及产业化经营。随着各地主体改革的基本完成,相关配套政策也在各地逐步试点开展。规范林权流转,作为集体林权改革重要的配套政策,直接影响林业的经营效率,同时也承担起农民增收及保证公平的手段之一。目前来看,全国各地林地林木流转处于一个极低的水平。这既存在着供求之间的矛盾,也存在着相关的制度政策障碍。作为林业经营的主体,农户的决策行为直接影响着流转的规模。本文从微观主体出发,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建立一个经济学框架,分析农户的林权流转的意愿与行为。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农户异质性、家庭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对林权改革认知程度等因素影响着农户林地林木的转出意愿与行为。文章给出的假说有:1)林地流转的意愿与行为受被调查者个体异质性及家庭特征差异的影响:受访者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规模等因素影响流转程度;2)家庭社会资本与金融资本影响流转意愿与行为:家庭拥有资本越多,发生流转的概率越大;3)市场越发达地区,越有可能发生林权流转;4)流转意愿与行为发生之间存在差距,主要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 本文以问卷形式,采用结构式访谈方法,在贵州三县五个行政自然村实地调研,完成有效问卷356份。通过Logistic计量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在流转意愿上,它主要受家庭规模与农户对林权改革内容认知的影响,即家庭规模越大,农户越不想将自己的林地林木转让出去;而在影响农户流转行为的因素中,家庭规模、受访者异质性以及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中少数民族变量显著影响流转行为发生的概率,即家庭规模程度与流转行为负相关,年龄越大的男性的户主,越不选择流转自己的林权;家庭拥有金融资本越大,流转发生的概率越低;属于少数民族的家庭也更少选择流转家庭的林业资源。 针对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给出以下四点建议:第一,适当控制山区家庭人口规模;第二,加大集体林权改革内容的宣传工作;第三,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完善林权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