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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条款”在现今许多双边投资条约中都可见,用于规定东道国应当遵守其对投资者承诺遵守的任何义务。投资领域的发展和对投资者倾斜保护的理念促进了它的产生和发展。但是,“保护伞条款”的表述方式在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有不同,这不同不仅引起了对该条款的不同解释,也是构成仲裁裁决不一致性的潜在前提。该条款在赋予投资者直接提起国际仲裁权利的同时,东道国的主权权力也受到了侵害。“保护伞条款”赋予投资者就任何投资争议直接提交国际仲裁的做法是突破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做法,但也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争端解决机制的融合建立了桥梁。“保护伞条款”的实质在于它是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东道国主权被侵蚀的集中表现。其意义在于投资者可以依照该条款将国家-投资者之间的合同争议提升为两国双边投资条约间的条约之诉,投资者既可以依合同争端解决方式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依该条款提起国际仲裁的条约之诉。传统国际法赋予了国家主权以最高权力,任何其他行为或原则都不能违背国家主权。然而随着投资自由化的进程,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扩大投资自动或被迫放弃了一些主权权力。“保护伞条款”就是以发达国家为主的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其本国国民或企业而创造,并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被迫自愿接受的产物。虽然从投资保护的角度看,该条款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国际仲裁的司法解决机制,但该条款会对东道国母国的经济主权造成破坏,其缺陷不容忽视。同时在该条款的具体实践中还可能因国际惯例法中的目的解释原则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并进一步损害一国主权,为国家被提起国际仲裁埋下了潜在危害。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基本上都包含了“保护伞条款”,特别是在与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包含该条款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也没有作出重大安全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等的例外规定。虽然现在还没有依此条款对我国提起的仲裁,但不排除会有投资者依照该条款或最惠国待遇条款对我国提起仲裁,陷我国于不利环境。因此,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中国,应认清现今国际投资领域的现状,重拾东道国主权的观念,有区别的适用“保护伞条款”,并在适用时作出相应限制。本文通过历史的分析方法对“保护伞条款”的产生根源和背景进行了追溯,并依据实证分析方法通过现有的“保护伞条款”仲裁案件以及各国双边投资条约或涉及投资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对“保护伞条款”的内涵及功能、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保护伞条款”的适用和应对策略上提出了建议。本文导言部分对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概念和经典表述进行了描述,并引出下文。文章的第一部分是“保护伞条款”的概述,对“保护伞条款”的起源发展、产生背景以及理论与现实实践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即“保护伞条款”的内涵,其中涉及了该条款的语言特点、模式;适用范围以及功能和效力分析。该文的第三部分则对“保护伞条款”的潜在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解决办法。第四部分站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角度,厘清了中国“保护伞条款”的现状,并结合现有的学术及实践成果提出了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