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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文明进程也加快了脚步,越来越多的法定犯逐渐从不为人知开始频繁出现在民众的视野里。国内外对法定犯及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内容有着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了法定犯时代下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犯罪故意内容的特殊性。同时,随近年对法定犯的关注与日俱增且典型案例频发,如“赵春华摆摊打气球案”、“农民周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等,这些案件的争议点都聚焦于行为人主观要件中故意的内容包括什么,譬如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又应当认识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去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这类认识?因此,以法定犯为前提,在纷繁的学说主张中理清思路,找到判定法定犯故意的方式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我们就要对法定犯故意的认识因素进行剖析,从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别开始,到违法性认识在罪责中的分配,再到法定犯故意认识因素包含的内容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还是两者兼有?最终归于司法实践中对法定犯故意的判定路径。本文将以法定犯为基础,对法定犯和犯罪故意、法定犯故意认识因素的争议点、认识因素中违法性认识必要学说及违法性内涵、司法实践中对法定犯故意认识因素的判定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重点对法定犯故意认识因素中的争议点及各类观点学说进行梳理,理论结合实际,得出恰当并有实际操作性的结论。导言对本文选题提出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进行了概述,提及了本文所依据的文献来源和主要问题,阐释了法定犯这一分类下研究故意认识因素的必要性。同时对现有理论成果及学说主张进行分类梳理,也指出本文的结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所在。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法定犯和犯罪故意。首先主要针对法定犯的历史渊源和发展,从与社会伦理关系等角度分析其与自然犯的不同之处。其次分析犯罪故意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及界定,阐述犯罪故意包含的内容,引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其中包括违法性认识)这一概念,论述其理论演变(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及违法性认识在罪责中的位置,得出违法性认识应属于犯罪故意这一要件中。第二章将论述法定犯故意认识因素的争议点。首先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对于犯罪故意事实层面的认识并无显著区别,都以构成要件为前提。因此以法定犯与犯罪故意相结合的视角讨论不同的学说,分析法定犯故意内容的争议点,也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利弊与取舍。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模糊性、违法性认识的明确性及实际操作可行性,得出法定犯故意规范层面的认识因素应采用违法性认识为标准才具有合理性。第三章将进一步围绕法定犯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违法性认识必要学说及违法性的涵义。从前述得出法定犯故意规范层面的认识应采用违法性认识,故而对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与不要说展开对比。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弊端、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违法性认识对逃避刑罚的影响及违法性认识对诉讼证明的影响来阐释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优点。同时也对违法性认识中的“法”的涵义进行界定,也即违法性认识究竟需要认识到什么程度。通过对比违反前法律规范认识说、违反整体法规说、违反刑事法规说及可罚的违法性认识说,指出违法整体法规说的合理性及其他学说的缺点,得出支持违反整体法规说的结论。第四章将以前文所得结论为基础,论述司法层面法定犯故意的判定。首先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定犯现有的判定问题展开举例论述,包括主观要件的特性、不同主体法律认知程度的区别、推定方法的滥用以及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矛盾点。其次阐述在责任主义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避免可能性问题,何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何种情况可以判定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即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另外,对判定方法做出解释,包括原则上的推定证明方式与例外反证的情况,如何能够更好的将上述结论运用于实际操作中,让其具有可行性。结语对前述各章得出的结论进行总结,对本文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并阐明笔者的想法。主要表明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法治情况下,以违法性认识作为法定犯故意的认识因素是符合理论要求的,也是实际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