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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类交易形式的迅速发展,利益输送已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资产、经营者侵占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先后设置了一系列规范大股东诚信义务、限制内部交易以及稀释大股东对日常经营控制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期对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有效地限制。然而,由于利益输送途径的多样性和法律法规本身所固有的时间滞后性,相关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并没有办法从根源上消除这一问题。导致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厘清大股东各种方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因此其惩治措施往往滞后于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从而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形成行之有效的限制。本文按照传统的研究路径,基于大股东控制的视角,通过规范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以利益输送为最终目的的关联并购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剖析:通过对利益输送动因的分析,耦合了关联并购与利益输送的形成动因,阐释了大股东选择关联并购而非其他手段的根本原因;通过对利益输送过程的分析,明晰了大股东在进行利益输送过程中的手段和方式;通过对利益输送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有助于了解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利益输送行为的反馈,充分厘清了“行为→反馈→治理”这一逻辑链条;通过对关联并购约束因素的分析,区分了上市公司在关联并购中所受到的外部治理效应和内部治理效应,对这两种治理方式的绩效重新进行了评价。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关联并购与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不仅存在一定的理论联系,而且在现实中也存在一定的依据,因此在实际中关联并购往往容易成为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重要渠道;以关联并购为基础的利益输送行为具有一定的行为特征,不仅能够促使上市公司的在并购前进行债务性融资和正向盈余管理行为,而且在利益输送后会引起剧烈的资本市场反应;当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大股东缺乏相应制衡的时候,法律环境、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以关联并购为基础的利益输送行为的约束效应有限,难以发挥较好的治理效应。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下两点:首先,本文首次基于大股东利益输送的视角,对企业的关联并购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本文以“动机、行为、影响、约束”这一作用路径作为研究切入点,通过对珠海中富的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阐释了关联并购下利益输送行为的产生动因、行为路径、经济后果以及各治理要素的约束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方法,首次对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并购中的作用机理进行了深度剖析。通过研究发现,在并购业务中,资产评估师往往沦为大股东的掏空工具,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评估师的声誉成本较低,合谋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远远高于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声誉。这一结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