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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是在19世纪的法国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在西班牙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的发展,随后乡村旅游在美国、日本等国相继发展,由于乡村旅游给农村环境的改善以及居民生活的提高产生了极大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很重视乡村旅游的发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我国到了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乡村旅游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数量众多的乡村旅游基地,并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乡村旅游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由于乡村旅游的具有投资少、污染性较小等的特性,而且主要是借助乡村存在的自然景观、风土人情等开展活动,因此乡村旅游被证实具有很好的扶贫作用。我国的贵州、四川等很多省份,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不仅改变了农村的自然环境,而且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并促使城乡的二元化结构得到改善,因此,乡村旅游的开展不仅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深远的影响。目前,由于我国的乡村旅游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种软硬环境的建设还不是很完备,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诸如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较差、资金相对短缺、乡村旅游发展没有长期的旅游规划、城市文化对农村文化产生强烈的冲击等,这给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必须依靠政府行为加以解决。因此,本文主要阐述政府行为对乡村旅游的影响。本文在详细阐述了乡村旅游的概念、发展模式、发展意义以及政府行为对乡村旅游发展的积极作用之后,着重从政府行为失当的角度对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指出由于政府行为存在缺位、越位以及错位的失当行为,给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如忽视了农民的利益、导致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较为困难等,文章最后提出解决办法,即将我国政府主要划分中央、地方以及乡村旅游开展所在地的组织或政府这三级,并以此构建了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