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前提,生效的重整计划对全体重整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相关重整关系人的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根据重整计划是否获得了重整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可将法院的审查批准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正常批准,因得到了重整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形式上体现了重整利害关系人高度的意思自治,所以法院也只倾向于进行形式化审查,这看似彰显了重整参与人之间的私权自治和司法公权确认之间的统一,但这种审查却也往往忽视了被多数决的少数重整利害参与人的合理诉求。同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流于形式化容易纵容利用规避法律的手段以促成通过重整计划的行为,背离了重整制度的初衷;而法院的强制批准则是在重整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利用公权强制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以使重整计划生效的企业拯救制度,法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违背重整关系人会议的意思自治,凸显了重整关系人私权自治和司法公权确认之间的矛盾,社会公共利益经常被伪装滥用,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前的审查过程中难于中立客观地评判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以牺牲多数个人的利益来填补以社会整体利益形式存在的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漏洞,而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又没有为持异议的重整利害关系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导致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甚至与法院的矛盾尖锐。这些现实中暴露的问题说明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关于重整批准制度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对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反思和重构十分有现实必要。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该部分内容是本论文的论述基点。其中,主要阐述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相关概念、特征及法定类别。随后重点介绍了法院在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的共性与边界,指出法院在正常批准重整计划时应侧重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审查;而强制批准的前提是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原则。该部分旨在从总的层面指出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应把握的规则和宗旨。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定位,指出该制度在实然与应然宗旨层面之间发生的偏离,这些基本理论是整个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得以展开的逻辑起点。第三部分运用了个案研究的方法具体分析和归纳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标准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法院审查批准的法定类别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来分别具体阐述各自的批准条件及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提供完善路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针对第三部分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分别从破产立法规制和法院审查行为两个方面具体论述。第五部分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程序到实体的制度设计,针对第三部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存在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