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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可以提高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加快高等学校的发展步伐,同时也通过高等学校对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转化等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国的整体竞争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解决好引进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样高等学校才能提供出高质量、无瑕疵的自主知识产权。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国际国内背景。从引进国外智力以及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定义出发,分析了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背景。从分析中得出:经济全球化促使人才的国际流动加快,各国对于高层次人才的争夺加剧。对于高层次人才的争夺,其原因在于高层次人才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运用高新技术的技能,而这些是产生具有很高价值的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可以为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第三世界国家在这场人才争夺战中处于劣势。作为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之一的我国在这场人才争夺战中也正在积极思考对策。同时,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生产地。而高等学校既是我国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培养人才,生产和传播新知识、新思想的重要基地,又具有对知识产权生产、消化、吸收和转化的功能,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还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借助一定的海外智力实现其跨越式发展不失为一条捷径。我国高等学校的发展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如编制、财政体制、管理体制等都制约着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作用的发挥。现在,不少高校提出了“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高层次人才战略思想。引进国外智力正日益成为国家和高等学校关心和正在实施的一件大事。其中,国家、高等学校和高层次人才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高等学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要做好引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以完善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后盾。第二部分高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国际国内法律渊源。分析了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国际国内法律渊源。从分析中得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从一国扩展到他国,进而扩展到国际社会。最早订立,并至今有效的知识产权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随后,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不断出现并实施,形成了一个涵盖知识产权各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其中,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为了适应世界形势的变化,我国也根据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目前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第三部分高校引进国外智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法律调整。提出了我国高等学校引进海外智力中可能涉及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就其法律调整做了简要分析。这些问题主要有:高层次人才原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高等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其他智力成果比引进人才更为普遍,是高等学校引进海外智力最常见的方式,如各种专利、论著的引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等,所以,本文主要就高等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其他智力成果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如:高等学校引进海外印刷作品(下称“作品”)和海外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对于引进其他智力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希望能够使高等学校在引进海外智力工作中加以注意。第四部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较低层次的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建议增加高等学校引进海外智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内容,从而调动引进海外人才的积极性,确保新产生的知识产权有明确的归属,借助海外智力,提高高等学校自主创新的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为企业提供质量高,无瑕疵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坚强后盾,进而提升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使高等学校、企业与国家都得到较快发展,实现我国跨越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