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纯经济损失是受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损失不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纯经济损失问题的研究从上世纪早期的英国开始,发展至今两大法系对此已经有相应的立法例。我国在建立侵权法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明确的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如杨立新教授主持编纂的《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中第57条【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规定:“以故意加害他人为目的,致使他人遭受不与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相关联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这里只强调了“故意”行为所造成的纯经济损失,而现实中故意和过失都会造成这种损失。本文就是主要针对过失行为导致的纯经济损失进行初步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注意义务的判断,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法诸专家建议稿的内容,对我国在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首先分析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以及对过失行为的界定,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为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同时,对纯经济损失和民法上有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其次是我国对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的不足。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侵权法的诸专家建议稿,提出我国法律对此问题进行规范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再次是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法律判断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的标准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说明“注意义务”在判断过失行为以及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中的重要性。接着论述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现今理论界公认的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相同情况下的一个正常人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信用的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然后指出,我国应该采取相对性的注意义务标准。最后是在明确了注意义务在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判断中的重要性以后,通过对注意义务的分析、判断,将纯经济损失分为专业人士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关联经济损失、转移性损失、产品瑕疵导致的纯经济损失四种类型分别进行研究。说明我国对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