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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是伴随着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与现实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提法。没有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也就没有单位累犯的研究必要。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日渐深入,作为单位犯罪内容之一的单位累犯的研究却未有长足进步。这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对累犯制度的研究固步不前,学者们似乎对累犯制度失去了兴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于单位这一新的特殊主体的累犯问题的研究往往受到自然人累犯制度的影响,难以跳出自然人累犯制度的模式。累犯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部分,单位累犯作为特殊主体的累犯形式,对它的研究的不足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大缺憾。为此,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的研究,完善累犯制度。本文在资料列举、观点比较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创立单位累犯的设想,并重点对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予以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一、单位累犯的理论争论;二、单位累犯的认定;三、单位累犯的处罚;四、单位累犯的立法设想第一部分首先在对肯定与否定单位累犯存在的观点介绍和评价的基础上,阐明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单位累犯,刑法总则中的累犯制度也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分则第356条也并非是对单位毒品累犯的规定。其次,在对构建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的观点进行介绍之后,从单位累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平等性三个方面论证了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包含两小部分,其中重点讨论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因为单位犯罪,单位本身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刑,同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单位,在判决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包含了笔者区别于其他学者的新观点。第二小部分针对单位在组织形式变更、内部责任人员变更的情况下,进一步讨论了单位累犯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从单位自身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两个方面阐述单位累犯的处罚问题:对于单位自身,建议区分倍比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不限额罚金制三种情况对其从重处罚;为避免出现立法技术上的困难,建议对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开进行,无论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对于犯罪单位的接责任人员,如果还有符合刑法第65条、66条规定的情形的,成立累犯,适用自然人累犯制度对其从重处罚。第四部分重点阐述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构想,包括在刑法典中法条的设计和几点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