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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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与优化,网络传播媒介实现了PC端转移到可移动手机设备的快速转变,由此催生的网络直播开始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风口。不同于传统电视节目直播,网络直播具有发布方式更便捷,内容形式更多元,互动交流更深入等特点,尤其是腾讯等大型企业相继开辟直播领域业务,不断将网络直播应用推向新阶段。在丰富人民的娱乐消费生活的同时,新生事物快速发展缺乏有效制度约束和监管的弊端也日益呈现,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功能所引发的诸多乱象方面。现实中,未成年人网民数字不断提升,高速发展的网络直播行业已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重要领域。由于当前网络直播平台准入门槛较低、直播内容审核较少、监管专门立法缺位、监管措施滞后、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现实原因,未成年人瞒着父母巨额直播打赏的现象频发,由此带来的诸多法律纠纷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全部篇幅共包括五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总体上论述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首先,从概念上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界定;然后详细分析了网络直播行为的具体盈利模式;最后,分析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发生过程。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现状。首先,网络直播行业发展速度快,直播打赏平台数量和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均呈现增速快的特点;其次,该行业存在准入门槛低、内容多元、主体隐蔽等问题,对其进行监管难度大;最后,基于上述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领域易产生法律纠纷的现实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存在巨额打赏等问题,其产生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公众对打赏行为的法律属性辨识不清有关。该部分详细论述并分析了目前主流的四种学说,即服务合同说、赠与合同说、买卖合同说和综合说。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困境。首先,相关立法体系亟待完善,现有的法律存在立法缺位、实效不足、位阶较低等弊端;其次,打赏行为效力认定和承担责主体认定方面存在困难;最后,监管主体、治理手段和合作机制等方面存在漏洞,有效的监管机制有待确立。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完善策略。首先,通过专门立法、增强法律时效和提高法律位阶的手段,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其次,综合认定打赏行为的效力;然后从政府、直播平台、主播、监护人和行业协会等多角度出发,构建责任主体多元化的承担机制;最后,通过明确监管职责和丰富监管手段,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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