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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作为新型商标侵权的类型之一,早在蓝野公司诉百事可乐公司的蓝色风暴案中引发了对反向混淆的关注,时至今日,又因为非诚勿扰案的热议再次将商标反向混淆推向了风口浪尖。虽然商标法和司法解释不断地修改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却并未出现反向混淆这一立法概念,因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判案时多会回避直接引用反向混淆一词,非诚勿扰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出“反向混淆”一词,引发了各界的广泛讨论。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反映了各法院对该类案件中的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不能实现平衡商标权人、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二审法院在认定构成反向混淆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纵观其他反向混淆类案例,法院的结案方式也多为此类“停止侵权+赔偿金”,而江苏电视台在判决生效后的做法可谓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用“采取防止混淆措施后继续使用”的模式解决反向混淆类案件。反向混淆与传统正向混淆有着不同的事实构成、损害后果,因此对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法律规制也应有所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需要对其进行研究以指导反向混淆案件的具体操作。笔者通过借鉴美国法院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分析思路,规制模式,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本文除在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非诚勿扰”案情引出需要讨论的问题之外,还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商标反向混淆进行了介绍和探讨,并提出了完善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关于对反向混淆的概述,主要涉及了反向混淆理论发展的轨迹、反向混淆的含义界定、易混术语的辨析、规制反向混淆的理由;第二部分集中于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研究,列举了国内判决中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外通过研究美国法院总结出的Palariod标准,从中借鉴反向混淆侵权认定标准所应考量的特殊因素;第三部分讨论了商标反向混淆的民事救济措施,指出了国内判决中反向混淆民事救济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美国司法实践中侵权救济措施的借鉴;第四部分根据现有法律和商标保护状况提出了完善反向混淆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