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医医事纠纷的法律调整19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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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以降,伴随着西方医学理论和医学技术在中国的迅猛传播,西医、西药甚至西洋外科手术对于国人而言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亦或又“不足为奇”了。但需要我们加以辨析的是,这种“习以为常”、“不足为奇”仅指普通民众对于西方医学在中国的存在的一种认知状态,却不代表普通民众在日常就医诊疗活动中适用西医次数的量化感受。现实状况是,晚清民国时期在民间社会,因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中国传统医疗习惯的影响,多数普通民众的治病就疗仍旧依靠中医在进行,中医无论在总体数量上还是在分布范围广度上都要远胜于西医。可以说在这一时期围绕中医药所形成的一系列医疗社会关系,仍旧占据近代乃至整个民国时期医疗社会关系的主体。但是接下来问题就来了,中医虽然在总体数量上及分布广度上较之西医占据优势,但近代以来随着“太医院”的消逝,中医却逐渐丧失了话语权,取而代之的则是以“科学”为标签的西方医学逐渐掌握了话语权,在此背景之下,近代中国形成了中西医共存的历史境况。近代特别是民国始建以来,国家全面效仿西制建立近代卫生法律制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传统民间医疗因法律制度缺失而逐渐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扫除近代西方“先进”医学技术因法律制度缺失而无法在中国得以迅速适用的一系列障碍。国家以期通过法律之调整手段,一方面治理近代以来传统医药行业日益凸显的矛盾与问题,另一方面调整并规范因西方医学技术传入而出现的新型医疗社会关系。但是过往关于近代卫生法制的研究多集中于梳理卫生法制的近代化进程以及西方医学在中国的传播境况,却忽视了对近代受西医话语权影响而建构的卫生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医药及医学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探究。另外,以民国时医事纠纷的研究为例,过去多数研究要么笼统地研究所有类型的医事纠纷,要么专门研究西医医事纠纷,却鲜有学者关注到民国时期中医药医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本文试以民国时期中医医事纠纷为切入点,以梳理民国时期受西医话语权影响而建立的中医药法律制度的具体样态,以探究这一法律制度是如何调整围绕中医药而形成的一系列医疗社会关系的,希望能以史为鉴,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能对当今医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提供一些历史性的启发和建议。本文共分六部分:绪言部分就本文研究缘起、研究综述、相关史料、相关概念的厘清及创新点与不足点进行了说明。民国以来,以西方医学理论及西方医学技术为背景而构建的卫生法律制度传入中国,国家通过这一新型法律制度来调整民间医疗社会关系。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却忽视了近代法律移植所带来的效应与以传统中医药理论文化为背景而形成的医疗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因此本文以民国时期中医药医事纠纷为切入点,一窥近代卫生法律移植所带来的效应与中医药传统之间的矛盾所在。本文属于交叉学科研究,包含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的内容,但目前无论是医史学界还是法学界,学者们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近代西方医学的传入及国家卫生法制的建立之上,而较少关注近代中医药法律制度的建构及近代卫生法制下中医群体之状况。第一章,民国中医医事纠纷概况。这一章从民国中医群体之概况、民国中医医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民国中医医事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式三方面进行了论述。民国时期中医群体仍旧占据业医群体的主体地位,中医群体具有人数众多、整体治疗水平不高、成分复杂、职业化发展等特点。与此同时民国时期因中医群体延续传统个体经营、“一对一”的诊疗模式,使得中医医者与医者之间,医者与患者之间所固有的法律关系及行业民事规范也一并继承下来,成为中医医事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此外,由于国家卫生行政的介入以及西医的冲击,民国时期中医医患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而微妙。从民国时期中医医事纠纷自身来看,中医医事纠纷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原因:一是因中医学“形而上”及“辨证论治”的特点所致;二是受传统中医诊疗模式及疾病观念的影响,左右着医病双方对待医事纠纷的态度;三是因民国时期不恰当的中医药法律制度所致。从民国时期中医医事纠纷的解决来看,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民间调解方式,要么医患双方“私了”,要么寻求第三方居中调解;二是通过上控成讼的方式,或进行行政控告,或选择刑事诉讼,又或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章,民国中医医事纠纷的行政法调整。民国时期,国家通过建立卫生行政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手段对医疗行业主体之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对医疗行业主体之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对医疗行业主体之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期通过行政法之调节作用达到规范医疗秩序防讼于未然的目的。第二章首先梳理了民国时期作为中医药卫生行政主体中医医政组织的设立及其具体职能,此外还分别具体阐述了民国时期针对中医群体的最重要的三大法律制度:一是民国中医师执业法律制度,二是民国接生婆执业法律制度,三是民国中医药行政管理制度。其次,在梳理中医医政组织的设立及职能以及中医药法律制度的同时,第二章还具体分析了中医政策及中医医政组织的设立与中医医事纠纷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国家“废止中医”的政策导向,以及附属于西医医政之下的不恰当的中医卫生行政法律制度,加剧了中医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愈发增加了中医医事纠纷发生的概率。最后,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分析了国家行政介入到中医医事纠纷当中的途径,以及国家通过行政行政手段解决中医医事纠纷的路径。第三章,民国中医医事纠纷的刑事法律调整。从民国时期的中医医讼案件来看,涉及最多的罪名是“业务过失”罪和“堕胎”罪。第三章以民国刑法中“业务过失”罪和“堕胎”罪的具体规定为研究对象,首先,从法律文本本身论述了“业务过失”罪及“堕胎”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其次,从司法层面分析了“业务过失”罪及“堕胎”罪在具体认定过程即审理程序上存在的现实困境及技术障碍;最后,分析了“业务过失”罪及“堕胎”罪与中国传统医疗习惯间的矛盾所在。总之,“业务过失”罪概念界定的模糊致使医者常常容易陷入“诬告”之境况,加剧了医者的职业忧患。而“堕胎”非法与中国现实堕胎需求间的矛盾使得“堕胎”转向了更为隐秘的空间,将产妇推向了更为危险的境地,愈发加剧了医事纠纷产生的可能性。第四章,民国中医医事纠纷的民事法律调整。清末民国以来,我国在侵权行为制度上大力学习西方先进立法技术和法治理念,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民国民法》,我国近代侵权立法已相对成型,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以侵权法条文或侵权法理论作为法律依据的判决。民国时期医事侵权行为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四章首先具体分析了中医药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状况。其次分别阐述了中医药侵权纠纷的三种类型:一是医家业务侵权纠纷;二是病家名誉侵权纠纷;三是中药商标侵权纠纷。最后,通过对比分析了医事侵权纠纷民间私力救济途径及刑事诉讼途径与民事侵权诉讼途径之间的利弊所在,回答了为何近代中国民众在面对医药侵权纠纷之时不热衷于通过民事诉讼途这一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结论部分,对民国时期中医医事纠纷的法律调整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得出的经验教训是:从中医药行政立法来说,应建立健全独立于西医话语权的中医药法律制度,中医药立法应从我国中医药的实际国情出发,不能一味移植西制。只有恰当的中医药卫生行政组织根据符合中医药实际国情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治理好中医药行业,以达到防“讼”于未然的目的。从中医医事纠纷诉讼程序上来看,应厘清医疗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间的界限,否则容易造成滥讼之状况。与此同时中医医讼案件的鉴定应与西医医事纠纷相区别,完善医讼案件的鉴定程序。从中医药传统民间调解方式来看,应从中汲取经验,为我国当代医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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